經審理查明:2012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鄭玉焯為當選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以向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送手機、利用擔任遼寧省財政廳黨組書記、廳長的職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安排部分市財政局局長向省人大代表拉選票等手段破壞選舉,共涉及遼寧省11個市的76名省人大代表,涉案層面高、地域廣、人數多、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2012年底,鄭玉焯為實施賄選,利用擔任遼寧省財政廳黨組書記、廳長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身邊工作人員向時任遼寧省鐵嶺市財政局原局長孫耀民索要手機30部,價值15.6萬元。

鄭玉焯/資料圖。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玉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以賄賂、利用職權拉選票等手段實施破壞選舉行為,嚴重妨害了人大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情節(jié)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用于賄選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破壞選舉罪、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鄭玉焯具有索賄情節(jié),依法應當對受賄罪從重處罰;鄭玉焯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已全部退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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