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酒駕的認定標準:
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局發(fā)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中規(guī)定,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交 強 險:
“飲酒”可賠付;“醉酒”先賠償,后追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且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中,“飲酒駕車”也沒有排除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之外。
如果飲酒后駕車出險,造成第三方損失,保險公司會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對第三者給予賠付,死亡傷殘賠償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2000元。但賠付的條件僅限于“飲酒駕車”;
如果被判定為醉酒駕駛,保險公司僅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保險公司仍需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保險公司會在先行賠付后,事后再向駕駛人追償。
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
飲酒、醉酒出事故均不理賠
“對于因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造成的車輛受損、人員傷亡、車輛被盜,商業(yè)車險均不予以賠付。”關于飲酒開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保險的責任免除條款里面有明確規(guī)定(責任免除: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只要交警通過現場勘查,認定保險車輛是因駕駛員“酒后駕車”而出現的事故,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均不予以理賠。
小編鄭重提醒您:端過酒杯的手,不要再摸方向盤,你的雙手承載著自己和別人的家庭。拒絕酒駕,人人有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