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車賊被抓后意外身亡
據(jù)60多歲的銀先生介紹,他有個孫女在五華區(qū)博華學校上小學,平時他負責接送孫女。2015年6月26日下午,銀先生在博華學校等孫女期間,見學校保安李某及小賣部老板陳某正在抓偷電動車的一名男子。銀先生上前幫忙,合力將該男子制服,并和保安一起用塑料包裝繩將偷車男子的雙手背在身后捆住。偷車男子不斷掙扎、叫喊:“我記得你們了。”銀先生擔心將來自己和孫女會受到報復,便將該男子的外衣罩在他頭上,又將外衣的袖子交叉搭在偷車男子的肩膀上,以防止衣服被甩脫。之后,銀先生便離開現(xiàn)場回到自己停電動車的地方,等孫女出來回家。
保安讓偷車男子坐在地上,隨后便將此事匯報給學校領導。校長撥打電話報警,接到報警后,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普吉派出所民警前來處置。當民警趕到現(xiàn)場時,見一男子雙手被反捆著躺在地上,呼叫已無應答。120急救人員趕到時,該男子已經(jīng)身亡。事后,五華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這名姓嚴的男子的死因進行了鑒定,結論是他的死因系透氣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在缺氧條件下誘發(fā)其自身潛在的疾病急性發(fā)作,屬于心源性猝死。《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還表述:“死者頭部被外衣包裹且死亡發(fā)生過程急促;現(xiàn)場勘驗見死者頭部蓋有一件尼龍面料的防水運動服,該運動服透氣性差,可阻隔空氣造成缺氧環(huán)境。” 按照鑒定書的表述,通俗點說,就是銀先生的這一舉動,是造成嚴某死亡的客觀原因。
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發(fā)當天,銀先生被帶到派出所調查。第二天,銀先生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2017年9月18日,五華公安分局對此案偵查終結,以銀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向五華區(qū)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在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公安機關認定銀先生的行為,屬于過失致人死亡,銀先生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對此,銀先生大呼冤枉,聲稱自己未動手打過嚴某,嚴某的死因是他本身的疾病直接導致的,與自己的舉動沒有直接關系。“想不到自己見義勇為,卻成了殺人兇手。”銀先生說,他當時將衣服罩在嚴某的頭上,沒有拉緊也沒有打結,根據(jù)常理判斷該行為不足以造成空氣完全阻隔。
此案可謂一波三折。檢察機關認為證據(jù)不足、罪名定性不準確,2017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17年12月27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再次重新移送檢察院起訴。今年2月11日,檢察院審查后認為證據(jù)不足、罪名定性不確切,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3月,五華區(qū)檢察院兩次延長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認定見義勇為不予起訴
雖然案件沒有公訴到法院,但云南衡煒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智律師為銀先生提供法律援助。朱智認為,在本案發(fā)生過程中,銀先生的主觀目的是見義勇為,制服偷電動車的違法犯罪分子,并不追求傷害偷車男子,也沒有傷害的行為,其行為正當、合法,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五華區(qū)檢察院認為,銀先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時考慮到被害人嚴某對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過錯,銀先生作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fā)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屬于見義勇為,應當予以支持和鼓勵,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害人因長期吸毒,各器官機能及耐受性較常人弱,死亡后果系多種原因所致,可依法從輕處罰。今年3月12日,五華區(qū)檢察院對銀先生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